某項目春節(jié)前發(fā)布的招標公告,原定于2月11號開標,后因不可抗力原因影響不能正常開標并發(fā)布了暫停公告。目前,想重新啟動該項目招標活動。請問如何確定開標時間?
如果該項目招標文件沒有澄清和修改事項,可在重新確定的開標時間的前幾天,書面告知所有已經(jīng)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具體開標時間。如果涉及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,且澄清修改內(nèi)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編制的,應當遵循 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 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的時限要求,順延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。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 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招標人可以對已發(fā)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。澄清或者修改的內(nèi)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,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,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,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;不足3日或者15日的,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。